OA辦公

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駐馬店市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辦法

2020-05-26來源:本站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我市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市、縣、區政府,下同)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市、縣、區所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産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穩步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未單獨設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履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産采取直接監管和委托監管兩種方式。直接監管的國家出資企業指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含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融資平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委托監管的企業指脫鈎改制後委托原主管局委管理的企業。  

對政府新出資的企業,可先組建後規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組建。建成投運後由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直接監管。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縣(區)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财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财務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四)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市管企業(市委組織部管理)、托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優勝劣汰機制,按照公開、平等、競争、擇優的原則,采取組織選拔、競争上崗、公開招聘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相應的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制度,按照年度和任期實行分類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相應獎懲,确定薪酬。  

依法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任職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任免建議。  

第十一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财務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體系。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進行報批:  

(一)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分立、合并、破産、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二)國有獨資公司(企業)的重組、改制方案;  

(三)國有獨資公司(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融資計劃;  

(四)國有獨資公司(企業)的資産發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事項;  

(五)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緻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六)國有資産的無償劃轉;  

(七)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産損失核銷;  

(八)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及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事項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資監管機構初審,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國有資産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企業)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财産損失;  

(二)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三)企業的生産經營狀況、财務狀況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狀況;  

(四)非經營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捐贈、贊助等;  

(五)法律、法規、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的産權登記、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資産評估監督、清産核資、資産統計、綜合評價等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職責由本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履行。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指導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企業國有資産統計報表和企業國有資産經營報表等資料。  

縣(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本級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産統計報告,并與國家出資企業的分戶統計數據一并報送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并按規定逐年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财政比例。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利潤;  

2.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國有資産産權轉讓收入;  

4.國家出資企業清算收入;  

5.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  

1.資本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企業和重點産業資本性投入等;  

2.費用性支出,即國家出資企業改革成本支出等;  

3.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完善企業監督體系,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産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企業内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發現企業國有資産轉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能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一)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的;  

(三)惡意串通低價轉讓的;  

(四)采取欺詐,隐瞞等手段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産造成企業國有資産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企業改制、資産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平交易原則,将企業财産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未如實向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産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豫ICP備19041950号-1 |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日本中文字幕一区二区高清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