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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市管國有企業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20-05-20來源:本站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關于加強市管國有企業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210

關于加強市管國有企業監管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市管國有企業監管工作,推動市管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做強做大國有資本,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南省财政廳《關于完善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豫财企管〔201915号)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重大事項管理

(一)明确授權監管

駐馬店市财政局(駐馬店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列入市管序列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市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國資辦授權市管企業對其由政府或者國有企業直接出資的下屬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實行分級監管,授權經營。實現監管職能從管企業、管資産向管資本的轉變。

(二)明确股東(大)會履職程序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市國資辦行使股東會職權;對涉及權力和責任清單中未授權董事會的股東會職權事項,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市國資辦審核批準。

市政府直接出資且由市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控股公司,拟提交股東(大)會的議題,應于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報市國資辦,由市國資辦授權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并按市國資辦授權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間接出資且由市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控股公司,拟提交股東(大)會議題需先報市國資辦,授權投資主體股東應按照市國資辦授權發表意見,市國資辦委派人員列席股東(大)會會議。

國有控股公司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企業及時向市國資辦報告股東(大)會決議情況。

(三)規範企業章程和戰略規劃管理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拟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市國資辦批準。國有控股公司章程草案在股東(大)會表決前,提前15個工作日報市國資辦初審,審核意見授權給股東代表并反饋給企業,經股東(大)會通過後生效。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應制定議事規則,報市國資辦備案。

企業根據功能定位、出資人審定的經營方針,負責制定本企業發展戰略和三年中期規劃,報市國資辦審核備案。

(四)規範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出資人依法依規審批重大事項。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産、解散、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等重大事項,報市國資辦審核批準,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由市國資辦負責報送;國有控股公司有上述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市管重要骨幹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産、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項,由市國資辦報請市政府批準。

企業應加強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管理制度建設,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企業内部決策的重大投資、擔保、産權轉讓、資産處置、捐贈等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報市國資辦備案。企業資金存放、理财和票據業務要按照公平競争性原則經集體研究後選擇金融機構,制定财務内控制度,報市國資辦備案。需出資人批準的事項,報出資人批準。

嚴格企業賬戶管理,企業應控制開戶行及賬戶數量,開戶行應與企業經營和貸款業務相關,應按照規定采取競争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從嚴控制企業對外借款,原則上不得向無産權關系和實際控制權的企業提供借款。集團内部企業與所屬全資子公司的借款,由母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其他集團内部企業之間的借款,由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企業因生産、經營等确需對外借款的,國有獨資公司經董事會審議後報市國資辦批準,國有控股公司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嚴格擔保管理。市管企業及其子企業對外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産的50%,為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累計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産的20%。原則上不得為市管企業之外的其他國有企業提供擔保,嚴禁為非國有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子企業禁止為所在市管企業合并會計報表範圍之外的任何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

黨委會決議(紀要)、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紀要)、監事會決議(紀要)、總經理(總裁)辦公會決議(紀要)涉及通過重大事項決策的,應在決策作出後及時向市國資辦報告。

二、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管

(五)加強企業産權登記管理

企業及其子公司在設立、變動或注銷時,應于30日内由集團公司統一向市國資辦申請辦理相應的占有、變動或注銷産權登記;應于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内,向市國資辦申請辦理産權年度檢查登記。産權登記證是企業進行資産評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和産權轉讓等審批的必備文件之一,對沒有産權登記證的企業,市國資辦将不予辦理。

(六)加強國有資産評估管理

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施核準和備案管理,對于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由企業向市國資辦申請核準。其他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企業應在評估報告基準日起8個月(備案項目為9個月)之内,且相應經濟行為實際發生前,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七)加強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管

市國資辦負責審核企業的國有産權轉讓或增資事項。其中,因國有産權轉讓或增資緻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由市國資辦報市政府批準。企業決定其出資子公司的産權轉讓或增資事項。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公司的産權轉讓或增資事項,由企業報市國資辦批準。

産權轉讓或增資事項經批準後,由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内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産評估。屬于公開産權轉讓或增資的應通過産權市場公開進行,并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國資辦批準或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産權轉讓或增資。

(八)加強企業資産負債約束管理

市國資辦代表市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企業要按照市場化原則轉型和參與市場競争,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不得違規增加政府債務或隐性債務。對于公益性資産,不得注入有關投融資公司,已經注入的要研究有序退出。

嚴格落實中央、省和我市關于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的政策和要求,推動企業平均資産負債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個百分點左右。分類管理和動态調整資産負債率約束指标,原則上以本行業資産負債率基準線加5個百分點為預警線,加10個百分點為重點監管線。超過上述資産負債率控制線的企業,應确定年度資産負債率下降目标,未完成年度資産負債率下降序時進度或超過重點監管線的,嚴格控制新增債務融資。在年度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議案中,要就資産負債狀況及未來資産負債計劃進行專項說明,并按照規範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企業預計出現兌付風險的,應提前2個月以上向市國資辦報告。

(九)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對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有資産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内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幹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政務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加強企業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

(十)加強企業考核評價工作

按照《駐馬店市市管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對市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突出業績導向,實行分類考核,将經營業績作為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企業應按照規定做好經營業績考核目标制定和考核資料報送工作,根據經營發展情況和經審計的财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分析報告報送市國資辦,市國資辦組織實施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董事會應落實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責,制定、完善企業内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市國資辦備案。

(十一)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落實《駐馬店市市管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在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束後,制定年度或任期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同時報市國資辦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審核批準後執行。企業應根據審核批準的薪酬方案及時完成企業負責人薪酬兌付工作,于審核确定薪酬方案後30個工作日内,将薪酬兌付結果報市國資辦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十二)加強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企業根據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有關規定,合理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報市國資辦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或備案。原則上,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應體現與發展戰略相銜接、與經營效益相聯動、與功能定位和行業特點相吻合的要求。企業在經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内,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内部工資分配。企業集團應合理确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十三)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

嚴格執行市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駐财行〔20148号)、《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駐财行〔201414号)等有關規定,有明确支出标準的,嚴格執行有關政策,需要企業自行制定标準的,企業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管理。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商務接待實施預算管理,按照年度、項目、人員編制預算。相關預算應與企業當年生産經營實際需要相匹配,與企業年度财務預算相銜接,履行内部決策程序後,報市國資辦備案。預算執行中如有重大調整,應重新履行相應程序。

(十四)規範财政資金賬務處理和資本金管理

企業取得的各類财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國有資本公積。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企業收到市财政局撥付的國家資本金時,應按照規定及時增加國家資本金,做好資本金變更有關手續;暫作資本公積處理的,應在發生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事項時,及時轉增國家資本金。

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十五)加強黨委會建設

把加強黨的領導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統一起來,充分發揮企業黨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發揮好企業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支持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在改革中要堅持和落實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機制、制度、工作對接。重大事項經黨組織研究讨論後,再提交董事會或者經理層審議。進入董事會或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本企業的黨員應落實黨組織的意圖。注重發揮工會等群衆組織的作用。

(十六)加強董事會建設

非職工代表董事中,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市國資辦負責委派,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董事和外部董事由市國資辦推薦,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要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平等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表決,董事長應最後發表意見。優化董事會組成結構,董事會成員一般包括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職工董事)、總會計師(财務總監)、專職外部董事、兼職外部董事。

(十七)加強經理層建設

經理層依法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會管理和監事會監督。要規範經理層成員的選聘程序,健全和規範經理層授權管理制度,厘清經理層與董事會、黨委會的權責邊界,保障經理層充分履行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總會計師(财務總監)由市國資辦委派,逐步實現全覆蓋,加強财務監管,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

(十八)加強監事會建設

推動企業監事會全覆蓋,非職工代表監事中,國有獨資公司監事由市國資辦負責委派,國有控股公司監事由市國資辦推薦,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監事會對企業财務和董事、經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等,切實維護出資人和股東權益。建立監事會報告制度,監事會對發現的重大經營問題和風險,應及時報告市國資辦。

五、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

(十九)加強市管企業領導人員和人才管理

市管企業的領導人員和經營管理人才的管理,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市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駐辦〔201810号)、《駐馬店市市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選撥使用暫行辦法》(駐辦〔201912号)執行。

(二十)建立健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企業機構設置、員工招聘、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應報市國資辦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企業應建立健全管理人員晉升、交流、考評、退出等制度,企業出台、修訂的上述制度應及時報市國資辦備案。企業中層正職及以上人員受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及重大表彰獎勵情況應及時抄送市國資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的招聘公告,在企業網站或者第三方招聘網站發布的同時,應當同步在市财政局網站發布。

(二十一)加大人員交流力度

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滿9年的,擔任正職領導人員滿12年的,監事會主席、總會計師(财務總監)在同一職位任職滿6年的,其他領導人員在同一層級職務任職滿9年的,且還能任滿3年以上的,一般應交流。副職領導人員應交流但暫不具備交流條件的,應先進行輪崗或者調整工作分工。監事會主席、總會計師(财務總監)一般實行交流任職。加強企業領導人員在黨務工作崗位與經營管理崗位之間的輪崗交流,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複合型領導人員的重要平台。推動優秀企業領導人員、中層管理人員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雙向交流任(挂)職。企業應按規定向市财政局黨組報備領導人員分工。

(二十二)完善退出機制

嚴格執行國家退休制度。對不适宜擔任現職或不勝任者及時調整或免職。對市場化選聘的經營管理者,合同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合同期滿不再續聘的,及時解聘,辦理離職手續。企業領導人員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其任職崗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領導人員退出後,繼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原任職企業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規範職業經理人管理

企業需選聘職業經理人的,應報出資人批準,制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包括工作目标、考核、獎懲、續聘、退出等。企業選聘職業經理人,要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建立健全選聘、管理、監督、退出機制,報市國資辦備案。企業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選,報市國資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或市委組織部批準。加大對職業經理人的薪酬激勵力度,在嚴格業績考核的基礎上,可實行上不封頂

(二十四)加強人事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等政策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中管理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檔案。應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和維護科學合理的檔案存放秩序。應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幹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幹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聘用、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複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标準,及時做好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凡發現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應立即核查,未核準前,一律暫緩考察或者暫停任職、錄用、聘用調動等程序。

六、加強企業綜合事務管理

(二十五)規範文件信息報送工作

企業應按照市國資辦的要求按時上報企業信息。報送的主要内容,一是公司動态。包括市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務進展情況,投融資、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進展情況。二是公司财務指标表。主要包括主要财務指标月報、半年和年度企業會計報表。三是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四是其他需要報送的重要事項。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确保不漏報、不誤報、不延誤。涉及财政政策、監管權責或影響重大的報送文件,需要報送市委市政府的,應由市國資辦轉報。市委市政府要求企業直接報送的,企業要同時抄報市國資辦。

(二十六)加強保密和正版軟件使用工作管理

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對涉密内容和涉密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加強企業人員保密工作教育。接到上級部門下發的标有密級的文件,應按規定進行使用、管理、保存及銷毀,嚴禁利用微信等網絡平台傳送涉密文件和内部明電等文件。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落實使用軟件正版化,保障企業信息安全。

(二十七)完善企業購車制度

企業要認真執行《駐馬店市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駐車改〔20181号)有關規定,購車要報市國資辦審核批準。企業領導人不設專車,全部為公務用車。嚴格規範用車标準,企業購車執行以下标準:小汽車,價格在16()以内,排量在1.8()以内;商務用車,價格在25萬元()以内,排量在2.4()以内。要優先購買國産車和新能源汽車。

七、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二十八)加強企業黨建工作

市國資辦對企業黨建工作進行領導、指導和督導。企業黨組織要認真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在黨的領導、黨的建設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加強企業基層黨組織制度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企業要貫徹兩個一以貫之要求,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堅決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積極配合理順企業黨組織隸屬關系,按時完成黨組織換屆工作,嚴肅黨内政治生活。加強企業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管理。

(二十九)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企業的領導不動搖,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企業貫徹執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推進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着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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