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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産業基金管理辦法出台 20億黃淮基金将重點投資這些領域

2021-07-05來源:大河财立方

7月5日,駐馬店市政府辦公室發布《駐馬店市産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所稱産業基金,是指駐馬店市黃淮産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其中基金注冊資本20億元,基金存續期限7年,其中市财政預算内出資2億元,分5年等額實繳。市産業集團自籌資金出資18億元,分階段實繳。

基金主要投資于駐馬店市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優勢主導産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重點支持成長期、成熟期企業和中國制造重點領域。

《辦法》指出,産業基金主要采取設立子基金模式運作,産業基金還可采取組合投資、直接投資、設立增信類産品和其他投資方式實施運作。

《辦法》明确,産業基金原則上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無資金來源時不得新增對外投資;産業基金與市屬其他國有資本或基金,實行差異化投資策略,原則上不同時投資于同一個項目;産業基金對單個企業的全口徑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産業基金規模總值的20%。

此外,《辦法》指出,實行項目投資盡職免責原則,産業基金設置總額不超過基金規模15%投資虧損容忍度。

對于天使型風險投資方向(VC)設置同類型總額30%的虧損容忍度,天使類投資是指投資于成立時間不滿2年且年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天使型風險投資項目單戶投資不超過500萬元;

對于成長型投資方向(創業投資)設置同類型總額20%的虧損容忍度,成長型項目指項目成立超過2年或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以上,且利潤5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成長型項目單戶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

對于拟上市股權投資項目(PE)設置同類型總額25%的虧損容忍度,此類項目需初步符合交易所主闆申報條件(含創業闆、科創闆、中小闆)以及其他pre-IPO基礎條件。原則上此類項目單戶投資限額不超過産業基金單戶限額。

全文如下:

駐馬店市産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國有資本投資方式,發揮國有資本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産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産業基金)使用效益,規範産業基金管理,促進産業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财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财預〔2015〕210号)、國家發改委《政府出資産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财金規〔2016〕2800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廳《河南省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豫财金〔2013〕15号)、《河南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财金〔2017〕13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産業基金,是指駐馬店市黃淮産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其中基金注冊資本20億元,基金存續期限7年,其中市财政預算内出資2億元,分5年等額實繳。市産業集團自籌資金出資18億元,分階段實繳。基金主要投資于我市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優勢主導産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重點支持成長期、成熟期企業和中國制造重點領域。

第三條産業基金應堅持服務我市實體經濟發展,面向我市打造産業發達之城、打造國内一流地級市的戰略目标。主要支持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優勢主導産業領域,促進産業重點突破和跨越發展。産業基金應積極參與國家級、省級産業基金,争取國家級、省級基金對我市産業的支持。投資方向應符合駐馬店市區域規劃、産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以及駐馬店市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資金資源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基金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産業基金應根據我市優勢主導産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圍繞我市優勢主導産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原則上按照一個行業或領域設立一支子基金的原則,加強與社會資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數量和規模,為社會資本參與我市優勢主導産業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創造條件。

第五條産業基金按照“國有資本引導、市場化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管理運作。

第二章設立和管理

第六條産業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市财政預算内資金、市産業集團自籌資金、産業基金自身投資收益等,還可适當引入其他出資主體。

第七條按照産業基金出資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産業集團組成基金決策委員會負責對産業基金對外投資的決策,委員會成員5人,其中财政局1人、産業集團4人,相關人員由兩方分别指定,決策委員會負責産業基金日常監督管理和一般事項決策,實行半數以上通過原則。市金融局、市發改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能。

第八條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産業基金管理人,并負責産業基金日常運營。

第九條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産業基金日常投資運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決策和風險控制制度;

(二)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意見,拟訂産業基金投資、退出方案;

(三)實施經批準的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議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實施基金投資所形成股權退出工作;

(四)監督、指導被投資項目運行情況;

(五)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運作模式

第十條産業基金主要采取設立子基金模式運作,産業基金還可采取組合投資、直接投資、設立增信類産品和其他投資方式實施運作。

第十一條設立子基金

子基金是指産業基金依據行業或領域以全資或參股方式設立子基金的運作方式。子基金設立時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明确基金設立的目标、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式、投資領域、投資計劃、決策機制、風險防範、投資退出、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原則上子基金須注冊在駐馬店市(參股國家有關部委、省級有關歸口單位設立的産業基金除外);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2.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實繳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于3億元,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3.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含管理運營團隊主要成員主導實施的投資成功案例);

4.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5.根據管理基金規模情況,常駐駐馬店市工作的管理團隊人員不少于3人,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6.具有一定的資金募集、整合能力,可按照一定比例入股拟設立的參股基金;

7.按照國家企業财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具有國家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三)産業基金以參股方式設立子基金的,子基金規模原則上應不低于1億元人民币,産業基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參股國家有關部委、省級有關歸口單位設立的産業基金除外);産業基金可根據投資項目情況采取認繳出資的方式與社會資本同步到位;産業基金原則上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參股或設立我市國資系統組建的區域産業發展基金除外)。社會資本應依法募集,全部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格投資人标準。

(四)産業基金以參股方式設立子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我市範圍内的企業,投資比例不低于産業基金出資實繳出資規模的2倍。

參股基金投資于我市範圍内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

1.參股基金對注冊地為我市企業的投資額;

2.參股基金對從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業的實際投資額(包括外地企業整體搬遷至我市或在我市設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實際投資額)。

(五)産業基金以參股方式設立子基金應當明确下列事項:

1.參股基金的主發起人不先于産業基金退出;

2.産業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幹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若子基金管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情況,産業基金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六)鼓勵産業基金的管理團隊按不超過産業基金出資額3%的比例入股拟設立的參股子基金。

(七)産業基金亦可根據需要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全資設立子基金,産業基金全資設立的子基金的管理人原則上應為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 組合投資

組合投資是指對子基金選定投資的企業,産業基金與子基金共同投資。

(一)組合投資企業須在駐馬店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組合投資企業應為駐馬店市重點發展的優勢主導産業領域内的優秀産業企業;

(三)産業基金組合投資時的投資價格與子基金的投資價格相同,投資規模不超過子基金對項目投資規模的30%;

(四)産業基金對單個企業原則上隻進行一次組合投資;

(五)産業基金參與組合投資模式中,産業基金與子基金在投資退出時,産業基金應享有基金資産收回、利潤分配等權益的優先權。

第十三條 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是指産業基金對符合我市産業政策的重大項目企業,可以對項目企業以普通股、優先股等方式進行直接投資。

(一)所投資的企業須在駐馬店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符合我市産業導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資政策導則中所規定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産業領域内的能夠帶動産業提升或突破的重大産業項目;

(三)直接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企業财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增信類産品

增信類産品是指産業基金在符合行業監督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增信、再擔保、風險補償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門檻和成本為目的而設立的金融産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擔保、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運作。

(一)相關增信類産品方案由産業基金基金管理人設計并提交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二)所扶持的企業标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标準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業須在駐馬店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其他投資方式

産業基金采用其他模式進行投資的,由河南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制訂方案,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經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四章産業基金的退出和終止

第十六條當投資項目滿足退出條件時,基金管理機構應适時通過股權轉讓、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方式實現産業基金的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符合股權轉讓(含回購,下同)條件的産業基金,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事項進行約定,并報基金決策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産業基金依據投資協議向受讓方轉讓所持基金股權時,應按照約定事項内容在我市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按程序進行,需辦理批準手續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産業基金采取轉讓方式退出,如轉讓雙方為市相關部門、市屬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經雙方股東一緻同意,并報經批準,産業基金所持企業股權或子基金份額可以協議轉讓或無償劃轉。

第二十條産業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産業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資方案确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産業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産業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并将按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剩餘部分有其他出資人享有并收回。

第五章風險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産業基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具體負責産業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報告資金運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産業基金原則上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無資金來源時不得新增對外投資;産業基金與市屬其他國有資本或基金,實行差異化投資策略,原則上不同時投資于同一個項目;産業基金對單個企業的全口徑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産業基金規模總值的20%。

産業基金閑置資金運營堅持合規、穩健和效益原則,不得從事對外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等。

産業基金閑置資金可用于銀行存款、國債、保本型理财産品。

第二十四條産業基金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投後管理,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産業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投資業務的,應按約定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調整;協調無效的,報經批準後,按約定從子基金中退出,并追究子基金管理人有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應按季向市産業集團、市财政局報送産業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并抄送相關部門;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内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提交項目盡調意見供産業基金決策委員會決策參考。必要時,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産業、投資、管理、财務、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評審會,并向決策委員會出具外部獨立評審意見。

第二十八條基金決策委員會負責對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産業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産進行日常監督,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産業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産業基金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河南省黃淮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對産業基金政策目标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基金決策委員會。基金決策委員會對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對産業基金的考核除投資項目、投資額、投資收益、風險控制等内容外,還要綜合考核産業基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升級、對所投産業的拉動效果等社會貢獻指标。針對基金投資的長期性特點,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資收益按照所參與基金的存續期進行綜合考核。

第三十一條産業基金原則上每年在審計後向産業基金管理機構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費,為便于基金管理人工作開展,對于産業基金設立後首期管理費,可在設立後支付首年管理費。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具體可根據基金協議或章程約定收取,收取方式及節點有産業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二條實行項目投資盡職免責原則,産業基金設置總額不超過基金規模15%投資虧損容忍度。

(一)對于天使型風險投資方向(VC)設置同類型總額30%的虧損容忍度,天使類投資是指投資于成立時間不滿2年且年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天使型風險投資項目單戶投資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于成長型投資方向(創業投資)設置同類型總額20%的虧損容忍度,成長型項目指項目成立超過2年或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以上,且利潤5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成長型項目單戶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

(三)對于拟上市股權投資項目(PE)設置同類型總額25%的虧損容忍度,此類項目需初步符合交易所主闆申報條件(含創業闆、科創闆、中小闆)以及其他pre-IPO基礎條件。原則上此類項目單戶投資限額不超過産業基金單戶限額;

(四)對于我市其他部門委托産業基金出資的招商引資、戰略規劃等特定方向的項目,由牽頭部門制定退出、風險補償方案并出具委托投資決定;

(五)其他不便分類項目投資虧損容忍度參照産業基金整體容忍度執行;

(六)在單一方向或産業基金整體達到或超過虧損容忍度上限時,停止基金管理人特定方向或全部投資活動,并依據基金合同啟動更換産業基金管理人程序。

在上述投資損失允許率範圍内的正常投資虧損,按照盡職免責原則處理,國資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審計部門進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同志經濟責任審計時,按此标準進行考核、監督。對于因失職渎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7年,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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